一、申报对象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本校教职工,在2007年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一式2份;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和“杭州财税网”等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杭州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三、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学院主管税务机关为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分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分局地址:杭州市文三路539号 邮编:310013; 联系人:徐小姐,电话:85129024。 网上申报网址:www.zjds.cn(“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 四、申报方式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直接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的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可以选择邮寄申报或网上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7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8年1月1日-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财务处 |